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成員:


  • 邝俊偉

  • 張斌

  • 甘承倬(委員會主席)

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于2005年8月23日的董事會會議內采納):


與本公司核數師的關系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准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審核委員會應于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c)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于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 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于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核數委員會應就其認爲必須采取的行動 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建議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驟;


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


(d)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本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在這方面,委員 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本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前作出審閱有關報表及報告時,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准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其它法律規定;

(e) 就上述(d)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須與本公司的董事會、高層管理人員及獲委聘爲 本公司合資格會計師的人士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一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于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監管本公司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f)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g)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h)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響應進行研究;


(i) 如公司設有內部核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核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部核數功能是否有效;


(j)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響應;及


(l)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于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本職權範圍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彙報;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